你知道什么是試用期嗎?
1. 試用期期限有多長?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試用期=0個月
(2)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1個月
(3)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3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
2. 試用期是否可以約定兩次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到期后,續簽時,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3. 試用期待遇有哪些?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4. 試用期內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向求職者公示所在崗位的錄用條件和要求,并確保勞動者明知此要求,建議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在入職時就錄用條件簽字確認。在此情況下,試用期間,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并且,試用期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是在試用期屆滿前。
5.約定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的法律風險:
(1)用人單位喪失“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機會,用人單位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限,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2)超過法定或約定試用期的部分,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對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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