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現】
李某系東海縣某公司車間副主任,某天因單位晚上加班延時,耽誤了吃晚飯,公司遂安排加班結束后統一就餐。晚餐結束后,公司安排車輛接送所有員工,但員工吳某不聽勸阻,執意要酒后駕車,李某欲乘吳某的車回公司。然而,在途中因吳某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當場死亡。經當地公安部門認定,當事人李某無責任。事發不久,李某的父親向東?h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邁克爾職介網加班餐后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能算“上下班途中”,能否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認為,吳某餐后酒駕是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而且用人單位已經安排了車輛送員工回單位,李某、吳某不聽勸阻,最終發生交通事故,李某的死亡與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
【案件評析】
東?h人社局調查核實后,認為李某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情形,故依法予以認定為工傷。
正常情況下,上下班時間、場所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署的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但是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領導臨時安排外出辦事后已到下班時間直接回家的,單位組織加班共同進餐后各自回家的,單位組織外出郊游后各自回家的等等。如何判斷此類事故是否屬于工傷應當注意以下兩個要點:
1、工作性質延長了工作時間或延伸了工作地點。所謂的工作性質就是指活動是否由用人單位安排或組織的。并不是說所有的就餐都是具有工作性質,如車間里幾個同事相約小聚,車間自己安排車間里的同事聚會等情況這些活動并不具有工作性質,因此也無法視為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的延伸。只有單位安排或組織的活動才可以認為是工作的延續,在單位安排的活動結束之后的、其目的為回家的“合理路線、合理時間”,才可以理解為“上下班途中”。
2、非本人主要責任。這是認定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的基本要素。那么如何確定本人負什么樣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要求申報工傷的,除提交《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包括本人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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